横空被判百万债,借刑化债缓拒执
发布时间:2025-04-19 18:31:10 来源: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生某某以其于2013年将位于金水区小邢屯社区的房子卖给被告李某某、杜某某,二人以资金不足为由,未能足额支付购房款,经双方商议,由李某某向其出具10万元借条,后经其多次催要,二人均未归还多欠款,并多次更换借条,现约定还款时期已过,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为由,将李某某、杜某某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立即偿还其欠款10万元及利息,并为此提交了借据、欠款条及协议书等以证其诉求。

李某某、杜某某二委托人确定生某某所诉与事实不符,李某某称该款并非借款,而是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的费用;杜某某称购房款均已支付完毕,且是超额支付。但因争议自2012年产生,个中缘由蹊跷,具体细节已记忆模糊。

因一审庭审时尚在疫情期间,取证困难,承办人只能就现有证据展开工作。经调查了解,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杜某某因孩子上学需在郑州市购置房产,案外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欠生某某工程款,且有房可以抵债,李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杜某某与生某某认识,并促成三方交易。由案外人向杜某某提供房产,杜某某支付房款给生某某。双方争议的是生某某主张的10万元,是购房欠款(借款)还是办理房产证的服务款。

生某某于首次庭审时提交多份书证,以此证明二人尚欠购房款10万元未付。《选房协议书》、《收据》可以印证,涉案房屋总价627862元,一次性付款总价为596469元,案外人已为购房人杜某某出具了596469元的收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借款的成因,

《借据》是生某某主张借款的核心证据,是李某某出具,内容为:“杜某某欠生某某房款拾万元,杜某某如不给我李某某2019年还伍万元,2020年还伍万。借款人:李某某。”但李某某并非购房人,该借据充其量只是保证,应否支付还需审查该十万元究竟是杜某某所欠尾款还是办证费用?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所主张的借款是办证费用,承办人只能从欠款方面着手。

在一审庭审中,承办人着重对房款数额、支付情况,特别是原告自认事实下手。生某某主张杜某某仅支付50万元,尚欠10万元,并进一步自认已支付的50万元,其中20万元是于2013年6月28日通过银行转帐,其余30万元是现金,没有流水。至此,50万元的支付情况本已查明,但承办法官却又进一步询问原告“你方所述被告向你方交付现金30万元,有何证据?”生某某回复为有转帐和现金组成,都给杜某某写了条子。因双方争议极大,原告代理人又调取了生某某的帐户流水,戏剧性的是,从生某某的帐户流水中,又查到了其于2013年8月19日收到杜某某两笔转帐共计10万元的记录。由生某某自认的30万现金加2013年6月28日的20万元转帐,再加上2013年8月19日的这10万元转帐,已印证了杜某某所述已结清房款的事实,并间接证明了李某某所述的该“借款”是办证费用的事实,至此案件事实至此本已明了,本案是是生某某隐瞒事实真相,虚假诉讼,本应驳回其诉求,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却作出了让杜某某向生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6964元并支付利息的判决,同时还判令李某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还一审终局。

李某某、杜某某对此判决均申请再审,作为原审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二人的再审申请。

不幸中的万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二人的抗诉申请,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又作出再审裁定,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再次再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并驳回了生某某的诉讼请求,生某某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生某某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前后表述不一致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至此终结。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由名为民间借贷,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难点主要是证据对已不利,本是办证费用的欠款,却应要求写成购房欠款,再加案发时间长,诸多细节无从查证,若非行为人自身陈述这一漏洞,本案已成铁案,所幸人算不如天算,承办人坚定信念,利用当事人自认事实与转账凭证之前的矛盾,坚持申诉,最终撤销了生效判决,还原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