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转乾坤反执行,反败为胜匠人心
发布时间:2025-05-06 17:52:05
来源:经典案例
2016年4月13日,杨某优以欠款10万为由向安陆市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欠条作为证据,安陆市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鄂0982民初678号判决,判令杨某涛、田某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杨某优货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逾期利息等。
2017年10月9日,安陆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划拨杨某涛、田某燕的银行存款103700元(现款10万元,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并将已划拨的共计3.6万余元的现款发放给杨某优。
杨某涛因银行账户被封,才向承办律师咨询。经查阅原审卷宗并详细沟通后,以送达程序问题于2017年11月8日向该院申诉,申请再审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审被告杨某涛在送达程序的适用方式上存在错误,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鄂0982民监2号裁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承办律师在再审过程中,针对杨某优的虚假陈述采取了具体的应对方案,使其诉讼目的不能实现,促使杨某优撤诉,承办法官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鄂0982民再1号裁定,准许杨某优撤诉,并撤销(2016)鄂098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某优负担。随后,承办律师即代理杨某涛、田某燕申请执行回转,反向执行杨某优的财产。原审原告杨某优不甘心就此作罢,又于2020年4月26日再次起诉被告二人,要求偿还欠款10万元等,但于庭审中又数次变更诉求及事由。承办律师根据案情变化,提出了原告重复起诉、虚假诉讼及诉求无相应证据支持等三点意见。在多次庭审后,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18)鄂0982民初372号之一裁定,认定原告杨某优的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

承办结果
安陆市法院将杨某优收到的执行款尽数执行回转,转回给杨某涛。终结本案。本案自2016年4月始至2020年10月终,从被执行到执行回转,历时4年有余,异地办案,甚为艰辛。之所以能坚持到最后,皆因承办律师对公正、正义的信仰及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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